毒駕新制的第 8、9 項沒有「明知」,同車乘客與車輛沒入,官方說法和條文差在哪
新制裡最值得讀的兩個字,在條文本文裡找不到。
假設你週末搭朋友的車去吃飯,他開車,你在副駕滑手機。路上被攔下來,他的毒品測試沒過。這時候你人坐在車上,會發生什麼事?
交通部的說法,ETtoday(2026 年 10 月 28 日)引的是這樣:「若明知駕駛人毒駕仍搭乘者,將予以開罰6千元至1.5萬元罰鍰」。重點在「明知」。但我去查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35 條第 8 項,本文長這樣:
汽機車駕駛人,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,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
後面接的但書是「年滿七十歲、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,不在此限」。款項裡含「吸食毒品、迷幻藥、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」。整段找不到「明知」。
同一條裡,第 7 項寫了「明知」,第 8 項沒有
這個落差不是我多想。同一條的第 7 項,罰的是車主,引句是:「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,而不予禁止駕駛者,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」。第 7 項寫了「明知」,第 8 項沒寫。
規劃階段倒是寫了。交通部 168 交通安全入口網 2026 年 6 月 9 日的規劃稿(資料來源是公共運輸及監理司),寫的是「增訂年滿18歲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施用毒品仍搭乘者之處罰規定」。那是規劃稿,不是最終條文。
另一頭,數位時代 2026 年 10 月 30 日的文章也寫「正式條文未明列『明知』要件」,並引《行政罰法》第 7 條,說知情與否由執法機關個案認定。這篇我只當二手轉述:文末註明初稿為 AI 編撰,《行政罰法》第 7 條的原文我沒有核對,所以那條怎麼套用到乘客身上,我不寫。
這不表示乘客不知情也一定會被罰,也不表示一定不會。我沒查到交通部的最終新聞稿,也沒查到任何裁罰實務案例。條文引句來自我查到的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內容,是擷取後的轉述,沒有逐字比對全文。所以這篇只寫「官方說法和我讀到的條文有落差」,不是法律意見。
車輛沒入,條文沒有問車主知不知情
第 9 項的引句是:「其屬違反第一項第二款,或拒絕接受該款稽查或測試檢定者,亦沒入該車輛。」第 1 項第 2 款是吸食毒品那一款。這一項同樣沒有任何以車主是否知情為條件的字。
ETtoday 的轉述更直白:「毒駕或毒駕拒測,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,車輛將一律沒入」。數位時代則說,現行條文並未明定可因此免除車輛沒入,租賃業者依第 85 條之 2 可以提出資料具結,取回被移置保管的車輛,但不代表一定保得住車。這兩段我都只有二手,第 85 條之 2 的原文也沒讀。
先把駕駛本人要付的代價擺出來。第 35 條第 1 項是吊銷駕照並依罰鍰最高額處罰:首次毒駕,機車罰 12 萬、汽車罰 15 萬;第 3 項,毒駕第二次另加罰 9 萬;第 4 項,拒絕毒駕相關稽查或測試罰 27 萬;第 5 項,第二次拒測罰 45 萬。公視(2026 年 10 月 29 日)、ETtoday 和交通部規劃稿三處一致寫吊銷後 3 年不得考照,這個年限我在條文頁沒有逐字讀到,所以標「媒體與官方規劃稿一致」。
乘客的罰款再高也只到 1 萬 5,000 元。車輛沒入的代價是整台車,值多少看那台車。
我的立場
我支持重罰毒駕本人。這裡的問題只在第 8、9 項,條文沒寫知情,而官方說法寫了。
想讓人不敢毒駕,最管用的是駕駛自己,其次是借車出去的車主,最難的是坐在副駕的乘客,他沒辦法驗證別人的狀態。罰則落在最控制不了風險的人身上,毒駕者本來就不在乎的事,反而讓一般人去扛。這是我的推測,不是官方說法。
再反過來問:這個制度最可能怎麼失靈?條文沒寫「明知」,認定就落到個案裁量,一般人事前很難知道自己站在哪一側。這是我的推論,我沒有裁罰案例可以佐證。
要我收回這段質疑,有兩個條件:交通部或條文全文明確寫出乘客限於明知才罰,或明確寫出車主不知情可以免予沒入。出現其中一個就夠。我現在都查不到,所以先保留。

















